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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产省规定百万光伏电站启动期限 超过3年将受罚

2016-6-12 23:04| 发布者: 阳阳| 查看: 12439| 评论: 0|来自: 日经BP社

摘要: 日本经济产业省于6月7日合并召开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下属的两个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小委员会,提出了有关调整固定价格收购制度(FIT)的详细制度设计、未来发展方向的事务局案。 新认证制度的标准流程(出处:经济产 ...
       日本经济产业省于6月7日合并召开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下属的两个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小委员会,提出了有关调整固定价格收购制度(FIT)的详细制度设计、未来发展方向的事务局案。

       新认证制度的标准流程(出处:经济产业省)

        因6月4日已公布了FIT调整法案,会议以2017年4月实施为目标,对政省令等规定的详细制度内容进行了讨论。

        在详细设计方面,就(1)认证关联、(2)系统关联、(3)减免关联、(4)RPS关联等4个项目,公布了事务局(经济产业省)案。

       与认证关联相关的若干具体变更方案是首次提出。此次公布的比较大的制度变更,是督促光伏发电尽快投入运行的激励制度,商用太阳能在取得认证后,要求在3年内投入运营。住宅用太阳能的期限为1年。逾期将受到收购价格每年降低一定比例,或是缩短收购期间等处罚。

       事务局方案对启动逾期的原因,未考虑个别因电力公司的原因导致拖延的情况。对此,委员们纷纷提出了“需要考虑电力公司系统施工拖延等,光伏发电公司以外的原因导致拖延的情况”的意见。而事务局对此表示:“制度变更之后的认证是以签订并网协议为前提的,其事业计划的预见性是相当高的。最好不要轻易设例外规定”。

       事务局方案规定启动期限的项目,以2016年8月1日之后签订并网协议的事业为对象。对在现行制度下已获认证的项目,只要满足签订包括工程费负担金协议在内等一定条件的并网协议等,则视同获得了新认证。这样的“视同认证项目”将以过渡到新认证的日期为起点设启动期限。

        视同认证项目要提交事业计划

       除此之外,在新认证制度的申请手续方面规定,为了加快新认证制度的申请流程,无论有没有签订并网协议,都可以提前申请认证。还有并网协议附带的工程费负担金向电力公司的支付期限,原则上是签订协议之后的1个月内。

      另外,;视同认证项目需要在过渡到新认证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事业计划。具体就是,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取得现行制度认证,并向新认证过渡的项目,要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提交事业计划。在2016年7月1日~2017年3月31日期间取得现行制度认证,向新认证过渡的项目,需要在签订并网协议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交事业计划。

        关于提交的事业计划的内容,方案举例列举了设备更新、废弃的日程表、同意各遵守事项等追加的必要事项等项目。

        还确定了要在采购价格等估算委员会上,就FIT调整所规定的收购价格目标水平、几年后的价格、招标实施方针(对象电源、规模)等进行讨论。另外,对于正在考虑新增设的启用期限处罚条款(降低收购价格的幅度、缩短收购期),其具体水平也将在采购价格等估算委员会上讨论。

        对于今后的发展方向,方案举出了与电力公司实施的输出控制相关的预测精密化。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各电力公司,通过(1)必须公布输出控制的预期;(2)公布计算可并网容量(30天等期间的输出控制额度)所依据的数据;(3)公布实际供求情况等措施,进行确保可再生能源事业可预见性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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