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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监委2006年公告第9号),国家认监委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17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计划的设置
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分设A、B、C三类项目。
(一)A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鼓励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企业、高校等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2017年度A类项目共20项(见附件1)。
(二)B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2017年度B类项目共26项(见附件2)。
(三)C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能力验证组织者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包括实验室间比对)项目。能力验证组织者包括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PTP)”,也包括其他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具有能力验证组织经验的技术机构。C类能力验证项目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发布,可跨年实施,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见附件3)。
上述能力验证项目清单均可登录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www.cnca.gov.cn)能力验证专栏查询和下载。
二、能力验证计划实施要求
(一)对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的要求
(二)对承担国家认监委A、B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
(三)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能力验证项目,不断提升自身检验检测能力。
三、能力验证结果的利用
(一)对于参加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B类项目)且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认监委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并对社会公布名录。获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今后2年内(2019年底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对于应当参加国家认监委A类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参加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B、C类项目),经核实发现存在串通结果、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信息同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和分类监管系统,今后从严进行监管。
(三)对于参加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B、C类项目)但结果可疑或者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进行整改,资质认定部门在后续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技术评审时,将核实其能力验证可疑或者不满意项目的整改情况。经核实,认为其技术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撤销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
四、能力验证费用
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初测费用由认监委承担,如需参加补测,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栋、张世鹤
电 话:010-82262733、82262767
邮 箱:guod@cnca.gov.cn
准备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直接与具体承担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