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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光伏项目用地政策

2017-10-10 11:48| 发布者: Kristy| 查看: 5242| 评论: 0|原作者: 吴永高|来自: 光伏們

摘要: 光伏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以来,我国光伏发电市场逐步扩大,特别是2013年国家出台了《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扶持政策后,我国光伏产业规模不断壮大。据国家能 ...


三、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取得方式

根据现有的法律政策规定,光伏发电项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取得土地。

(一)一般租赁方式取得

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项目用地,能够大幅降低项目前期成本,有利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1、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5号文件明确规定可采取租赁的方式,由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这里可以区分两种情况,一是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二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出租补偿协议,然后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2、8号文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光伏复合项目中的光伏方阵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涉及农村承包地的,可以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签订租赁合同,履行承包地出租手续;涉及国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和国有农用地权利主体签订租赁合同,履行国有农用地租赁管理内部手续。

(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方式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可以通过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取得。近几年土地供应政策中最为突出变化,就是在供地方式更为灵活,原来较少使用的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被优先使用,“先租后让、并让并举”成为土地供应政策的最大亮点。

5号文件明确规定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2016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第八条中也规定,“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各类产业用地不包括房地产用地)。

(三)划拨方式取得

1、《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中规定,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所以,光伏发电项目中建设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2、5号文件规定,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划拨用地目录》中电力设施用地部分,规定了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等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四)出让方式取得

出让是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主要方式,出让包括协议出让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5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这样的规定可以为光伏发电项目取得用地提供一些便利,促进光伏产业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四、关于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标准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了我国的用地标准体系,2015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具体规定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标准。

1、关于适用的范围: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光伏发电形式可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不占地或是占地比较有限,《指标》不涉及此类项目。

2、关于指标的体系:分为总体指标和分项指标。总体指标是对项目用地规模的总体控制;依据功能分区,还规定了光伏方阵、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和场内道路4个分项指标。

3、关于指标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因为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的规模大小,与光伏组件的发电效率、安装所在纬度、项目所在地形区类别、光伏方阵排列安装方式以及升压站的升压等级有直接关系,所以,《指标》中的总体指标是按照这几项因素最终计算确定的。

4、设定了用地指标的上限。关于根据综合计算结果分析,确定了以100公顷作为10兆瓦光伏电站用地面积的上限。

需要注意的是,光伏发电项目如需占用河道、草地、林地的,除了应遵守国家对土地管理的规定之外,还要考虑到水利、草原、林业等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监管审批手续。

附: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扶贫、能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来,对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随着光伏扶贫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对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就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光伏发电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使用未利用土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除本文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5号文)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二、积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用地

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三、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

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杆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四、强化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

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部分,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应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未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到位。

五、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项目所在地市、县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本通知规定,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开展专项监测。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作者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土地矿产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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