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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说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究竟从哪降?

2018-3-9 16:08| 发布者: wendy| 查看: 10864| 评论: 0|来自: 能见派

摘要: “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掷地有声,为一般工商业从业者带来极大的利好消息。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董事长舒印彪的测算,此举的全国降价金额约为800亿元。 那么, ...
       “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掷地有声,为一般工商业从业者带来极大的利好消息。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董事长舒印彪的测算,此举的全国降价金额约为800亿元。

       那么,这800亿从哪降呢?

       从我国目前的电价组成看,降价空间是三个来源:一是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二是输配电价,三是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方面,2017年国家已经“两降低、两取消”: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因此,2018年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降价空间料将来自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尤其是前者。

       具体举措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落实工商用电同价政策。

       工商用电同价是国家既定政策。

       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明确要求销售电价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核心是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并明确要求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过渡期内,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同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国务院常务会及有关文件也多次明确要求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

       但是,从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看,除了上海、河北、海南和广东的深圳,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销售电价表的用电分类中均区分了四大类: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

       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无论是在定价方式上还是价格水平上都有着显著差异。大工业用电普遍采用“电度电价+基本电价”的两部制定价方式,而一般工商业用电则普遍采用“电度电价”的单一制定价方式。

      一般工商业用电成本明显高于大工业,即使大工业用电摊销了基本电价后。

       以北京市为例,1-10千伏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用电平段价格为0.8595元/千瓦时,同等电价等级同一时段的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则为0.6770元/千瓦时。

       如果按照每度电摊销1毛钱的基本电价测算,同等电价等级同一时段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比大工业高10%以上。

       最直观反映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高于大工业的是青海省。1-10千伏大工业用电平段电度电价为0.3672元/千瓦时,按变压器容量计费的基本电价为19元/千伏安/月。

       而同等电压等级采用两部制定价的(100千伏安以上用户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平段电度电价为0.5741元/千瓦时,按变压器容量计费的基本电价为19元/千伏安/月。

       在基本电价相同的情况下,一般工商业用电的电度电价较大工业用电高56%。这种状况与国家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方向是不相符合的。按照国家政策,销售电价分类要改变依据行业、用途分类,而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

       到2018年5月份,国家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5年的过渡期将满。如果工商用电同价政策切实落实到位,全国范围内将销售电价分类中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与“大工业用电”归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对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电价制定,可能保留目前的单一制电价和两部制电价两种定价方式,由工商业用户自主选择。

       不管是单一制还是两部制定价,根据用电负荷特性而不是根据行业、用途分类,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可以预见,此举将有利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降价金额由电网企业承担。

       二是加快放开发用电计划,让一般工商业企业共享改革红利。

       电力市场化改革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按照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2017年我国市场化交易电量1.6万亿千瓦时,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25%,为实体经济降低用电成本约700亿元。

       据此测算,2017年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用电成本平均下降4.4分/千瓦时。随着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和改革红利的进一步释放,电力企业进一步提质增效仍有空间。

       在以“9号文”及配套文件为指导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尽管各地方在确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准入条件时,大都根据电压等级或者年用电量设定准入门槛。

       但是,从当前电力改革具体实践看,除了广东放开了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的市场准入外,各地售电侧改革中获得市场准入的都是工业大用户,一般工商业企业未能享受改革红利。

       因此,如果能够加快推进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加快放开发用电计划,让符合条件的一般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当然,这一部分降价金额主要由发电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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