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光伏项目的前期开发中,民企的决策灵活性,能有效提高项目开发效率,降低开发成本;然而对于长达20年以上的项目持有环节,资金成本低、抗风险能力强的央企、国企则更具优势。
模式一:收购方控股项目公司母公司
合作前,合作方已成立项目公司,并在其上层设立了夹层公司作为股权合作平台,收购方获得平台公司控股权,实现间接控股项目公司。双方后续共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展项目开发。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
1)因股权合作平台为项目公司的母公司,项目公司直接股东没有变化,规避了倒卖路条的风险;
2)可达到进入即控股之目的,减少了后续整合的管理成本。
模式二:收购方参股项目公司
合作时项目公司已经成立,收购方在建设期以参股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在建成投产后成为控股股东。通常情况下,收购方即使在建设期作为小股东,也会要求项目按照其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并一定程度上介入工程管理工作。在合作方未设立项目公司母公司作为夹层公司的情况下,收购方以小股东身份进入项目,未实质改变项目公司控制权,一般不会被认为倒卖路条。
模式三:附条件的BT模式
该模式下,双方事先约定项目后续收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并约定收购的技术和商务条件(如工程质量标准、需取得的行政审批文件等),待项目建成且满足约定条件,收购方收购项目部分或全部股权。采用这种模式,直至项目建成后才对是否收购进行决断,可以更加有效地隔离项目建设期的风险;但因为在建设期没有任何股权形式的投资,对项目建设施加的影响比较有限。
模式四:承债式的BT模式
基本框架及流程与上述“模式三”类似,核心点在于:通常合作方本身即作为项目的EPC商,与收购方合作前即已与项目公司签署EPC合同,将项目所有成本纳入EPC中;建成后以接近零价向拟收购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后续由收购方作为项目公司新股东承接项目公司EPC债务,向合作方付EPC款,合作方通过EPC款获得收益。
光伏在线,全球视野;
特约评论,专业解读。
公众号“ 全球光伏”(原“光伏测试网”),在保持原有技术专业特色和质量认证解读的基础上,更注重全球光伏市场重要资讯,分析各国光伏政策和趋势,传递领先企业、领先产品、领先技术的最新动态。
今日科普:使用化学干粉灭火剂(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不使用泡沫灭火剂或水对光伏发电设备进行灭火。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原创或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公众号平台对文中观点不持态度。如内容有不实或者侵权,请留言与本站联系。
往期精彩内容
点击“阅读原文”,跳转光伏测试网网站了解更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