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江苏省发改委印发新型储能项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到2027年,全省新型储能项目规模达到500万千瓦左右。
到2027年,全省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规模达到350万千瓦左右。到2027年,全省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规模达到100万千瓦左右。到2027年,全省电源侧新型储能项目规模达到50万千瓦左右。
其中,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暂参照发电项目进行调用结算,保障其发挥顶峰、调峰作用,其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调用、结算等暂按以下模式:
1. 在迎峰度夏(冬)期间(1月、7-8月、12月),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按照电网调度指令安排调用充放电,原则上全容量充放电调用次数不低于160次或放电时长不低于320小时,不结算充电费用,放电上网电量价格为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0.391元/千瓦时,下同)。
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如发生因自身原因无法调用或调用不足的情况,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应考核。
2. 在非迎峰度夏(冬)期间(2-6月、9-11月),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充放电,原则上采取“低充高放”模式,放电电量上网价格为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充电电量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 进行结算。
其中,在开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期间,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可自愿选择交易品种参与交易,并根据交易成交和实际调用情况获得相应补偿费用。
适当进行扶持补贴。结合我省近年电网供需平衡需要,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在2023年至2026年1月的迎峰度夏(冬)期间(1月、7-8月、12月),依据其放电上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逐年退坡,具体为:
2023年至2024年0.3元/千瓦时,2025年至2026年1月0.25元/千瓦时。补贴资金从尖峰电价增收资金中列支,由省电力公司根据有关计量、结算等规定支付。
建立容量租赁机制。需要配建储能容量的新能源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可在全省范围内租赁或购买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容量的方式落实配建储能要求,相关价格和费用由各投资主体自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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