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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院长担纲审判长 协鑫集成代超日向太阳投资者赔偿

发布者: admin | 发布时间: 2016-11-22 14:59| 查看数: 13925| 评论数: 0

       历时接近一年半,昔日的超日太阳(现简称协鑫集成)投资者终于迎来了属于自己的索赔胜利。近日,记者从证券维权律师处获悉,一年多之前发起的超日太阳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法院已经做出部分判决,法院判决支持了大部分投资者的诉请。律师透露,此次判决,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协鑫集成向首批几十位投资者赔付几千元到四十万左右不等,大部分投资者的索赔都获得了高比例的判决支持。

       法院主管领导亲审案件

  超日太阳投资者群体索赔始于2015年6月,当时超日太阳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多种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被证监会顶格处罚。此后,近百位投资者委托许峰律师向超日太阳更名后的主体协鑫集成发起虚假陈述索赔。

  据了解,因为协鑫集成注册地址在上海市奉贤区,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先受理了首批投资者的索赔诉讼。但很快,协鑫集成提起管辖权异议,理由其办公地在江苏苏州,故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苏州中院。但上海一中院审查后,因苏州中院并没有管辖权,裁定将所有案件移送江苏省省会城市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2月南京中院再次受理了首批一百位左右投资者的索赔案件,并很快进行了连续多次的庭审。”维权律师许峰介绍,除了扣除短暂的调解时间,南京中院此次对于超日太阳投资者索赔案的审理和裁判都是在法律规定的审限之内完成的。而且该律师称,今年七月,可能考虑到超日太阳虚假陈述相对同期法院审理的海润光伏等案件争议焦点更多,更为复杂,南京中院主管商事审判的副院长曾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了其中48个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据许峰回忆,在该48个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当天,原被告双方仅仅法庭辩论就进行了一个上午加半个下午,双方对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和表达,法庭也对与该案相关的所有细节都行了非常完整的法庭调查。

  许峰律师表示,法院主管领导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这在200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发布以来应该是首次,法院可能考虑到近年该院先后审理南纺股份、友利控股、海润光伏、超日太阳、文峰股份等上千件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对该类案件比较重视。

  六项违法行为被处罚

  证监会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超日太阳主要违法行为包括六项,分别为:一、超日太阳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二、超日太阳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三、超日太阳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四、超日太阳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五、超日太阳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太阳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许峰律师透漏,在超日太阳系列索赔案件的庭审中,争议主要围绕虚假陈述揭露日是一个还是两个以及具体揭露日是哪一天、投资者损失是否由系统风险造成、投资者损失是否是破产债权、协鑫集成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等要素展开。最终法院在判决时,在观点上,对双方意见进行了较为均衡的采纳,在结果上,大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根据目前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投资者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超日太阳股票,即符合此次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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