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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贴政策执行难到位,政策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差 对于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尽管国家已有明确的补贴政策,不少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各自的补贴政策,然而这些补贴政策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常常由于部门协调不畅、手续繁杂、监管不力等原因,执行难以到位。 例如居民在领取发电补贴和售电收入时,被电网企业要求必须到税务局开相应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只有注册公司或个体户才可以开发票;再根据工商局的规定,要想成为能够售电的公司或个体户,必须要有供电业务许可证;但是能源局又要求,供电业务许可证是不能发给居民个人的,由此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居民要想拿到财政补贴和售电收入,就陷入了一个事实上的死循环。 虽然上述问题最终由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出台“居民并网卖电发票由电网代开”的规定而得到解决。然而,也仍存在光伏补贴和上网电费被扣税的问题。目前电网支付给居民的发电补贴和售电收入,均被扣除了17%的增值税。然而根据税务总局的《关于中央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3〕3号):“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以及财政部的《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所得的补贴应该不交增值税、售电收入则交纳8.5%的增值税。地方电网公司对此的解释是,财政部在向电网转付补贴,已经扣除了17%的增值税。本来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经济性就比较差,相关补贴和税收政策的执行不到位更进一步打击了居民用户的积极性。 此外,一些地方或者是积极性不够,迟迟难以颁布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地方配套文件;或者是相关政策出台过于随意,政策稳定性差、选择性过强(如过于强调使用本地产品、过于注重规模或大企业),不利于当地光伏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考核体系、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以有效调动电网公司的积极性;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将包括分布式光伏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应用作为突破口之一 如前所述,目前制约我国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迅速推广的一个根本障碍,是在其中扮演最重要角色之一的电网企业动力明显不足。因此,如何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以有效调动电网公司尤其是具体经办业务的地方电网公司的积极性,是进一步加快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的首要问题。 在我国现有电力体制未发生较大变化的条件下,一个能够改变电网企业激励机制的可行举措是调整其绩效考核体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提出“要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作为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然而如今还尚未执行到位。 目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绩效考核采取的是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相结合的形式,基本指标对所有企业统一适用,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可以考虑在对电网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加入“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分类指标,其中再下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量”“风能发电量”等子指标。有鉴于能源行业的专业性,可以由能源主管部门(能源局)来具体确定相关的各项指标并给出最终得分,从而有助于加强能源主管部门对于电网企业的监管能力。 根本上看,调整绩效考核体系对于改变电网企业的行为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由于在传统电力体制下,电网企业建立在传统化石能源的发电模式以及与此相对应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上,而包括光伏在内的分布式发电模式的推广是对原有电力体制的一种强烈冲击,必然造成已有制度安排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所以,要真正破除电网企业对于包括光伏在内分布式发电的抵触,必须要把“推进分布式发电”和“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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