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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协调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 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起步晚,但起点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规定,申请产品的认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企业质量体系符合GB/T 19000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及其补充要求。”质量体系认证要求申请人按GB/T 19000-ISO9000系列标准或其它国际公认的质量体系规范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体系。这些规定表明,在我国的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中,对企业质量体系的要求已经在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协调起来。 7结束语 产品质量认证之所以要检查评定企业的质量体系,目的是评定工厂是否具有持续生产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的能力。评定的主要因素是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体系认证正如GB/T 19000所述:“顾客可能关心供方质量体系中的某些要素,这些要素影响供方持续按要求生产产品的能力”;“质量体系认证或注册常能减少顾客质量体系评定的次数和(或)范围”。这就是说,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都要求企业建立质量体系,具有持续生产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的能力,两者是一致的。因此,检查评定的依据从总体上说也应是相同的,都是质量管理标准。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