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利用环境财税改革措施资助可再生能源
目前,中国面临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比例的压力,这种压力主要归结于三个因素:
1.高速的GDP增长,以及居高不下的一次能源消耗。(国际能源署 2012)。 2.中国是一个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的净进口国,正制造着紧迫的能源安全问题。 3.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制造和出口在中国已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产业,中国在这个产业的全球发展中已经扮演着重要角色。
这些因素促使中国提出目标,即截至“十二五”规划中的2015年(FYP)(2011-201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提高到20%,这项计划在2012年已得到了对可再生能源年投资额67亿美元投资的支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2013)。 EFR不但将税收和补贴的负担转移到了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上,还可以筹集大量的收入用以满足未来中国可再生能源投资的需要。原则上,EFR旨在内化外部成本,用财税措施来包含由于污染和资源的过度使用而在商品或服务价格上体现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成本。 在中国,一系列EFR措施目前已就位。例如,对煤炭、原油,天然气和其他能源载体征收0.3至30元/吨的能源税。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消费都享有减税,包括13%的增值税(VAT)(普通增税率为17%),资产加速折旧和15%的企业所得税(普通税率为25%)。生物柴油可享有消费税的降低,先进的风力发电设备可享受进口关税减免。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资源税的收入在1999年到2008年间由6.286万亿人民币上升到30.164万亿人民币,但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由0.61%至0.52%,较上年同期略有下降。
同样,“十二五”规划中阐述了中国承诺发展碳交易市场,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确定在7个城市和省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东和湖北)设立试点项目,测试排放交易计划(ETS)。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2013年7月10日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宣布,中国将逐步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并考虑适时征收碳税(中国财政部2013)。而财政部最近发表的声明中已建议可以在2015年之前出台碳税,截至发稿前此事还没有正式的政治决定(绿色商业 2012)。一份来自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和发改委能源研究所2009年的报告显示,碳价格20元/吨(约合3.3美元/吨)是能实现减排的最低定价(Wang, Yan,Jiang, Liu, Yang, & Ge, 2009)。在此背景下,本报告旨在探讨以环境财政改革和市场手段作为可能的机制,来筹集税收和解决一些可能降低可再生能源投资的市场扭曲。 虽然这份报告特别关注了可再生能源的专款专用的EFR税收收入,但不挂勾原则要求税收收入是不能专款专用的,要允许其分配的灵活性。事实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警告说,专款专用的税收能够在预算过程中建立“刚性”,导致经济效率低下,并可能违反“污染者自付”的原则。尽管如此,由于专款专用税收对于政治经济的益处,2006年经合组织国家中三分之一、或至少部分与环境相关的税是专款专用的(OECD,2006)。专款专用的税收,使政府清晰地呈现了征税的上升和相应具体措施开支增加之间的联系,有助于增加透明度和防止增加税收被视为一个筹集收入的措施并与任何眼下的收益无关。专款专用的税收也有助于增加基金受益人的信心,向其证明资金在未来将会继续通过明确的机制提供。但是如果筹集的税收不能对应税收支出的需求,就会适得其反,如下文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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