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税收收入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保护弱势群体,提高竞争力,树立政策的可接受性环境税的收入一般都分配到降低净成本的项目,或那些受制于税收的(收入循环),或实现一个战略目标,例如推广可再生能源。如果一项EFR措施无法筹集足够的收入以满足其支出目标,(或许因为税率被设定的过低),那么这就是一个失败的政策设计。本报告通过环境税在筹集税收方面的潜力这个视角看问题,同时保护弱势群体免受价格上涨的影响。然而,在英国和澳大利亚被调查措施的整体财税影响为负面,这是因为各种各样的支出项目超过了税收收入,这种支出主要是为了安抚对EFR举措的强烈反对意见。 在澳大利亚,出台碳价格在政治上很有争议,因此政府会对包括家庭居民、煤炭和钢铁行业在在内的许多利益相关方群体进行慷慨支持,这被认为对确保所其计划的政治可行性十分必要。这反过来又导致税收收入用于返还居民或补偿行业的总额多于由碳价格机制筹集的收入。在英国,情况略有不同。对于其他EFR措施的普遍反对以及对于产业竞争力的担忧意味着,这项税收实施的同时还伴随着相应的就业税削减,以保持税的中性。事实上,筹集的税收无法弥补减税的成本,更不用说用气候变化税(CCL)支持可再生能源的额外承诺。这两个例子说明了政治经济的担忧情绪如何导致较高的收入支出和负面的财税影响。 通常我们都有很好的理由来回收部分税收收入以协助相应计划,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维持产业竞争力,并减少来自利益相关方的反对。税收收入回收措施是许多被调查计划的共同特点,当然这也是ETR的共同特点,例如在瑞典、丹麦、芬兰、荷兰、英国和德国都是这样,因此在相似机制的制定阶段就应考虑税收收入的回收措施。如果做出了补偿的决定,补偿哪些群体以及补偿多少,这在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政策决定。
在制定政策上,需要保护弱势家庭免受能源价格增长所带来的冲击,同时还要保持EFR措施的激励效应。 对中国的启示:对利益相关方群体的影响,通过援助计划提供补偿的情况都应包括在环境财税措施的制定中。重要的是要考虑筹得的税收收入能否满足政策所需要的总支出,包括税收收入的回收和补偿,以及可再生能源投资需求。有较高税率的、更雄心勃勃的政策,更可能筹集到足够的收入来实现所有这些目标。
3.4 政策的稳定性增加对私有融资的撬动
环境税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有效性关键源于维护市场信心,即其投资在政策改革或废除前得到收益的信心。这对于可再生能源部署尤其重要,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可能需要几年时间才能恢复其资本,政策的不稳定性会阻碍投资进入这个行业。 能够持久的EFR工具往往都建立在全社会共识上,如丹麦的PSO,其所有主要政党均赞成支持可再生能源,国家同时向一个更开放的电力系统转型。同样,在英国,气候变化税(CCL)是由保守党执政下的政府开始,并在工党执政下得到了继续。相反,如果是在微弱优势面对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出台相关政治措施,就会有担忧措施是否被取消,最突出的是澳大利亚的情况,可能会使投资者观望,在向项目确立投资前确定政策是否还能继续下去。同样,那些需要周期性更新而又缺乏政治共识的政策,例如美国的ITC和PTC,就导致了一系列的“走走停停”的往复循环,这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是不利的。 在支出方面,创建的可再生能源基金在运行上与政府日常的决策保持一定距离,这有利于在中期内稳定可再生能源资助,例如丹麦的Energienet.dk。 对中国的启示:中国五年规划的体系非常适合在中、长期内提供政策的稳定性。然而,跨部门(例如财税、能源和环境部门)的支持和共识仍然充满挑战,并且成为成功实施EFR措施的一个主要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