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一步的研究及建议
报告的最后部分提出了一些进一步研究的方向。第一,针对已经出台财税措施分析的背景,为中国政策情况开展了具体的政策建议。第二,为可以被详细考虑的政策工具建模。最后,EFR措施尚未开发的、促进可再生能源投资的领域也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附录:案例分析
每个案例研究涵盖了一个具体的财税工具,并提供了一项支持可再生能源举措的具体案例,这些案例也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关。 下表对每个案例研究进行了总结。案例研究中回顾的措施包括:有效地出台对于碳排放、能源消耗,能源部门投入的收费,以及通过一个减税优惠合并税收的筹集和支出。收费等级要么通过基于市场的措施确立,如交易计划、特设的决策过程,要么通过回应税收收入承诺来制定。最后,通过该计划筹集的税收收入,被分配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和部署或以上两者的结合。
澳大利亚 |
清洁能源未来碳价格 |
碳价格起初设定在立法和设计中,然后逐渐过渡到碳交易制度。政策由针对反对派的联合政府颁布出台。据报告整体的财税影响是负面的。专款专用的税收主要通过清洁能源融资合作(CEFC)发生。最近的选举使人们对碳定价在澳大利亚的未来产生疑问。 |
加拿大阿尔伯塔 |
特定气体排放法规(SGER) |
特定气体排放法规(SGER)是一项对于最显著排放主体的排放强度目标。根据该计划规定的义务,排放主体需要满足排放强度的目标,抵消或向气候变化与排放管理基金(CCEMF)付费。CCEMF向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资金。 |
丹麦 |
公共服务义务关税(PSO) |
丹麦对电力消费征税。所有的收入被分配到Energinet.dk,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机构。费用按季度调整,以满足税收支出承诺。该机制的结构给予投资者高度信心。 |
德国 |
能源与气候基金(ECF) |
能源与气候基金(ECF)从欧盟排放交易计划(EU-ETS)补贴的销售中获得收入。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它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自治。EU-ETS中碳的低价格导致税收收入的短缺,需要获得所需的额外资金,以完成义务。 |
印度 |
煤炭清洁能源附加税 |
这是一项针对煤炭的清洁能源附加税。收入被分配到一个国家的清洁能源基,以资助清洁能源技术的部署和研发。有担忧基金是否能按照其最初成立的意图进行分配,强调了亟需强有力的治理。 |
日本 |
二氧化碳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 |
日本在面临产业界反对的情况下出台了对石油、煤和天然气征税的政策。税收水平低意味着预期的影响相对较小。据报道,此项税收是在考虑了很多年,最后才在2012年实施的。 |
英国 |
气候变化税(CCL)和气候变化协议(CCA) |
英国出台了在产业中能源使用的税收体系,通过选择签署产业基准目标,可以免除部分税收。该计划中的大部分收入被用于回收以减少其对于竞争力的影响,其中有一小部分被分配到碳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 |
美国 |
生产税收抵免(PTC)和投资税收抵免 (ITC) |
生产税收抵免(PTC)和投资税收抵免(ITC)是税款抵免,它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提供了直接的减税,免除了筹集和发放基金的需要。由于政治上的反对,该计划的扩展导致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走走停停“,这些项目或是急于上马完成,或是被搁置以符合有关法规的时间表。 | Jacqueline Cottrell, Richard Bridle, 赵勇强,时景丽,谢旭轩,Christopher Beaton, Aaron Leopold, Eike Meyer, Shruti Sharma 及程汉撰写,完整的案例研究可参见本报告的完整版,可以由IISD的网站下载www.iisd.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