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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还必须不断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真正做到“事前有规划、事后有评估”,并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以加强对失信者的惩戒;明确扶持政策的时间和退出的条件,要明确实行暂时和有条件的保护是为了让企业拥有自力更生的技术能力和从根本上摆脱受制于人的局面。 2.在治理方式上,政府对重大技术发展方向的引导宜粗不宜细。 应本着“布局一代、研究一代、产业化一代”的原则,扶持而不是指挥重大技术及其发展方向,即政府应支持所有类别高效太阳能电池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而不是代替企业去选择、确定具体的技术方向;同时避免企业垄断并绑架政府科研资源。 一方面,政府应在广泛征求产业界的基础上设定中长期技术发展和应用目标,不仅可以成为重大技术方向选择的依据,更可成为引导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景”以使资源集聚并投入到相关领域的相关方向。此外,政府部门因其地位特殊,相关意见易被产业界放大解读而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因此,应充分利用专业性行业协会纽带和桥梁的特性进行协调和沟通。 另一方面,受制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很难正确、及时获悉技术发展的动态信息,而且由于技术更新速度越来越快,预测未来的具体技术方向更是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且更可能是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对政府而言,需要的是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通过一些制度的安排和政策的完善,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帮助、引导企业及时、准确地把握信息和趋势,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 同时,为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扶持作用,政府的扶持必须以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应对重大技术发展过程中制约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关键设备和关键材料等瓶颈问题,给予重点支持。在高效太阳能电池领域,无论是晶硅电池、薄膜电池还是新型电池,都仅仅是光伏产业为实现降低成本、提高转换效率的技术手段。 此外,在政府研究资金的分配上,需要“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支持专业性强的小微企业科研资金需求;同时避免企业垄断并绑架政府科研资源,极力避免一些行业龙头企业借助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良好关系及其影响力,而通过排斥竞争对手、“攻关”以获得有限科研投入情况的发生。 3.在策略方法上,政府的支持应“聚焦”企业并长期持续投资。 政府应将支持的重点放在企业,突出企业的主导作用,同时,需要持续、长期的支持,并加大企业和研究所及高校的产学研合作。鉴于创新主体所应具备的具有对创新活动自主的决策权、具有进行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基本能力、承担创新活动的责任与风险、获取创新活动的收益等特征,相对于科研院所和高校,企业是更加高效地运作主体。而且,有效的工业研发一般需要与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因为企业是问题的来源,也是研发成果的最终使用者。 因此,一方面,政府需要整合政出多门的专项资金,杜绝一题多报、重复资助等现象,强化资金监管,集中财力支持以企业为主的光伏领域的“重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另一方面,政府还必须通过调整扶持条件,让扶持资金更加聚焦在核心项目和有一定影响力和自主品牌的重点企业,以避免撒胡椒面式的分散扶持。同时,鉴于重大技术的特点决定了研究的长期性和累积性,必须要在经费配置上,对企业的研究项目给予长期连续滚动资助。 明确改革的具体政策 在明确培育原则后,我们还需要明确改革的具体政策,以防陷入“改革疲惫症”。当然,具体政策要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同时,可行的政策也要立足于充分考虑各个利益群体的现实利益,以防改革阻力过大而难以执行落实。 1.在需求管理上,应重视“种子用户(示范户)”的培育和发展。 要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必须要立足长远利益而积极培育市场,变潜在需求为现实需求,进而促进光伏产业的良性发展。对于高效太阳能电池技术而言,从技术创新的角度看,主要集中于不断提升的转化效率和逐年降低的成本,而要真正促进太阳能市场的良性发展,必须使高效太阳能电池技术产生实际效用,让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更加便利、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