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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惧:《可再生能源法》竟沦为一纸空文?

2016-1-21 20:54| 发布者: 阳阳| 查看: 13635| 评论: 0|来自: 能源大嘴

摘要: 在新电改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和背景下,弃风弃光俨然已经不仅仅危急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存亡,更是对国家进一步深化电力体系改革、向“低碳、清洁”能源结构转型的一个重要的考验。  已经过去的2015年,最让 ...
       在新电改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和背景下,弃风弃光俨然已经不仅仅危急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存亡,更是对国家进一步深化电力体系改革、向“低碳、清洁”能源结构转型的一个重要的考验。

  已经过去的2015年,最让可再生能源人痛心的几个词就是——“弃风,弃光和限电”。

  弃风(光)和限电对行业的伤害是巨大的,仅经济损失一项就十分惊人。据相关部门估算,2015年全年的弃风电量达到350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180亿元,弃风损失几乎抵消了2015年全年新增装机的社会经济效益。

  这些损失不仅让本已经步履维艰的可再生能源企业背负起沉重的资金包袱,严重影响企业的研发投入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更危及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的发展,以及可再生能源国家发展目标的达成。

  一个更为危险的信号是,2015年下半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消纳过剩的火电产能,保障火电企业利益,竟利用行政手段推行所谓的“风火交易”,要求风电补偿火电,或者干脆直接要求关停风电为煤电让路。

  2015年11月20日,云南省工信委于下发《2015年11月和12月风电火电清洁能源置换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314号文件),其中要求风电企业补偿火电企业,将风电部分收益支付给火电企业。

  2015年12月,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发布《关于发电控制的通知》提出“未参与外送交易或提交交易的新能源场站暂停发电。参与外送交易的新能源场站当签订外送合同完成后将暂停发电。”

  这些做法明显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和保障性收购”的规定,涉嫌违法行政。如果此类行径不加遏制,会有多少地方政府会进一步效仿云南、新疆,不仅进一步加剧可再生能源弃风弃光的问题,更视《可再生能源法》为一纸空文。

  关于云南《置换交易通知》,云南省工信委于2015年11月10日发布《置换交易通知》的行为,无法律依据,且违反的主要法律规范及文件精神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订)第4条、第14条;
  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2015.3);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2015.3)。

  关于新疆《关于发电控制的通知》,经法律文件查询及法律分析,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于2015年发布《关于发电控制的通知》的行为,违反的主要法律规范及文件精神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订)第4条、第14条;
  2、《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25号令,2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2015.3);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2015.3)。

  如此整理和分析下来,结果不禁触目惊心。一方面是日益加剧的空气污染,全国各大主要城市都沦陷为“霾都”,另一方面,面临全社会电力需求增速放缓以及火电疯狂上马,清洁的风电光伏被迫在给煤电让路。白纸黑字的法律规范及文件被置若罔闻,问题究竟出在了哪里?说好的“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和保障性收购”呢?

  弃风弃光俨然不是一个技术问题,多年围绕化石能源所形成的利益格局下,“旧思路、旧体系”下的电力部门和地方政府面对可再生能源和化石能源的博弈,面对利益的重新分配,既有利益的捍卫者自然倾向于后者,这也是为何出现如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尴尬局面。

  在此,大嘴君诚恳呼吁,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尽快查处此类违法行径,叫停地方政府和电力部门出台的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的地方文件和规定,切实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和保障性收购”的精神,拯救《可再生能源法》沦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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