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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未利用地”的合规问题汇总

2016-3-9 11:50| 发布者: 阳阳| 查看: 10237| 评论: 0|原作者: 沈玉洁|来自: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摘要: 利用“未利用地”进行光伏电站建设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和企业开发成本,亦属于政策鼓励的方向。从我国土地管理法规体系来看,建设用地管理比较成熟规范,未利用地分类、规划与配套法规政策相对滞后;未利用地的确认( ...
  当未利用地遇上林地

  光伏企业在光伏电站开发用地问题上,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便是,一块土地在国土资源部门被认定为未利用地,而在林业主管部门则被认定为林地。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土地性质认定的规范不同,相关数据库并没有联网,从而存在一块土地被重复登记为不同类型的情形。根据国家林业局于2015年11月27日印发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但对于变电站、综合楼等永久性用地部分,需要改变林地性质,属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形。一块土地一旦被林业主管部门登记为林地,即同时符合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

  林地占用、征用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根据该定义,光伏电站项目使用林地,其变电站、综合管理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因需要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情形。

  根据《森林法(1998修正)》(主席令第〔3〕号)的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光伏企业开发光伏电站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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