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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地方政府关于农业光伏及牧业光伏的实际考察报告

2016-12-8 11:05| 发布者: Yingying| 查看: 5974| 评论: 0|来自: 光伏门

摘要: 太阳能发电产业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先导产业,蕴含着巨大的市场空间,我市太阳能资源丰富,光伏产业发展迅速,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同时,巴彦淖尔市作为全区的农牧业大市,认真贯彻党中央、 ...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太阳能发电与农业大棚结合项目会节约土地资源,建成后可给农民带来部分收入,但调研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与设施农业企业合作问题。目前,巴彦淖尔市农业经营企业大都为私营或合作社形式,国企与现有的企业合作存在经营风险,租用大棚空间的租金费用直接影响光伏发电结合的可行性,加之设施农业业主缺乏这方面的认识,对合作增加了难度。

       (二)农业土地流转问题。土地可以采用土地流转,进行租地。光伏发电企业寿命期25年,光伏与设施农业结合不改变土地使用类型,以租地形式建设。租地面临以下问题:一是租地地价与租地时间。租地地价要低于同等项目开发的征地费用,二是202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光伏发电企业的用地持续问题。

       (三)设施农业大棚与太阳能发电使用年限问题。设施农业一般设计年限为15年,而光伏设计年限一般为25年,有近10年时间差,对发展农业大棚与太阳能发电后续运行造成不确定因素。

       (四)企业自建存在经营管理问题。按企业思路,想自已进行土地流转,采用企业自建大棚与太阳能光伏结合,但隔行如隔山,发电企业没有经营大棚经验,农业部分建成后决策管理和市场运营压力大,同时要与光伏结合发展,合作、运营、销售的商业模式,需要摸索验证。

       三、有关建议

       (一)加强协调,解决光伏指标困难问题。除分布式光伏外,其它光伏发电项目均需配额指标,2016年自治区下达我市6万千瓦光伏指标,远远不能满足我市满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标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文件明确提出“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建议市政府协调自治区发改委将我市光伏发电与温室大棚及养殖业棚圈结合项目纳入此范围,并协调内蒙古电力公司给予办理并网手续。

       (二)加强政策支持。太阳能发电与设施农业结合在我市才刚刚起步,目前在我市还没有一家农业企业开展相关研究。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专项调研,更好地推动太阳能发电与设施农业在我市的应用与推广,使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建议地方政府对这种新的合作模式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三)强化管理和服务职能。强化政府在项目实施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落实政府在政策制订、制度完善、机制创新、市场协调等方面的责任,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提高业主及各级各部门认识,使业主充分认识太阳能发电与农业大棚项目结合的优势。

       (四)提供技术支持。由于太阳能发电与设施农业结合处于初级阶段,运行管理经验比较少,积极开展项目的跟踪工作,探索太阳能发电与设施农业的结合的特性与缺陷,展开该项目的运行研究,为太阳能发电与设施农业结合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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