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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控制权转让事项 亿晶光电及其实际控制人等被公开谴责

2018-4-27 17:43| 发布者: wendy| 查看: 9688| 评论: 0|来自: 中国证券报

摘要: 由于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亿晶光电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荀建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党旗,以及相关股权受让方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经上交所查明,亿晶光电及相关责 ...
       由于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亿晶光电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荀建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党旗,以及相关股权受让方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经上交所查明,亿晶光电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事项包括:一,隐瞒控制权转让事项,有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1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荀建华与勤诚达投资签署一揽子控制权转让协议,荀建华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2.35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0%)转让给勤诚达投资,转让对价30亿元。根据约定,该协议分两期实施,第一期标的89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59%),转让款15亿元;第二期标的股份1.4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12.41%),转让款15亿元。上述协议实施后,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在上述协议签署后,公司及相关方仅在1月12日公告双方约定的第一期7.59%的股份转让事项,对于协议中包括的第二期股份转让、股权质押考虑、董监高调整变更等其他涉及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事项,均未对外披露。在上交所连续多次问询中,公司及股权转让双方仍称不存在控制权让渡的默契及相关安排,对相关事项予以隐瞒。直至上交所约见监管谈话加以持续督促后,双方才于5月26日完整披露了前述控制权转让协议相关事项。

       二,转让双方有关增减持股份事项披露不准确,受让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不及时。2017年1月12日,公司公告协议转让7.59%股份时,荀建华与勤诚达投资均同时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荀建华披露称,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股份,且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勤诚达投资披露称,因看好我国光伏行业的发展前景,希望以本次受让公司股份交易为契机进入新能源领域,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双方均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未来12个月内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然而2017年5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根据公告,荀建华拟将公司合计20%股权转让给勤诚达投资,标的股份分两期转让交割。除第一期7.59%股份已办理完毕过户登记外,第二期12.41%股份过户手续拟在2017年11月9日后办理。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双方在前期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后续增减持股份计划,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与投资者预期明显不符,可能对投资者判断造成误导。此外,勤诚达投资通过上述控制权转让协议在亿晶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时,未及时编制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监管督促,直至6月13日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事项。2017年1月2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杭锦后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向公司孙公司江苏亿晶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请求仲裁。2017年2月,反请求仲裁受理通知书已送达至江苏亿晶能源。该仲裁涉及金额约2.98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6%,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就上述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4月15日才予以披露。公司有关仲裁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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