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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发布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意见

2014-2-13 11:42| 发布者: echo| 查看: 7646| 评论: 0|来自: 中国光伏测试网

摘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 ...
四、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围绕低成本、高效率、大容量、国产化的要求,突出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突破核心装备国产化瓶颈,大幅提升生产工艺水平,加强产业协作配套,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技术,进一步提升我市光伏产业的整体竞争力。重点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及新型薄膜电池、关键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集中监控以及智能电网等的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光伏发电的系统集成技术能力。

(二)促进企业做强做优。鼓励骨干企业充分发挥产业链优势,实施跨地区兼并重组;支持科技型成长性中小企业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光伏制造行业的规范和要求,严控单纯扩大产能的低水平新上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光伏产品标准化和市场规范化建设,探索实施光伏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禁止不符合标准和恶意低价抛售的产品进入市场,努力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优化全市光伏产业布局,引导各类发展和创新资源要素向工业园区集中,努力建设国家级新能源产业基地。充分发挥我市光伏配套产业的突出优势,引导相关区、县(市)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实现错位发展。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发电装备产业。
五、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建设。

(二)优化并网审批流程和运行服务。电力部门要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电网企业要进一步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除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发限并。电力部门要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体系,积极创造条件便于低压并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余量上网部分进行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电网企业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工作,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按月转拨补贴资金、代收并转拨业主用电费用。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对不需要政府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在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内,对本市企业(单位、居民)在市域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确认并下达任务目标书的,可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级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各区、县(市)政府配套补贴不低于市级补贴额度。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贴。市级财政的补贴资金在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列支。

(二)加大节能政策支持。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可根据其发电规模予以优先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可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居民自发自用发电量不纳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企业业主自行投资建设并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申请节能技改项目资助。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本市光伏企业在本省以外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按总集成总承包政策给予一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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